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9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永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臧明
訴訟代理人
陳智軒
被告
吉米風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至000年0月間向原告陸續訂購生鮮肉品,價金共新臺幣(下同)236,668元,原告已將該等生鮮肉品送交被告收受,詎料被告迄未付款,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出貨單、Line對話紀錄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