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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全字第109號

聲請假扣押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葉靜芳

聲請人
陳振銘

聲請人與相對人官秋菊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⑴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假扣押狀,⑵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假扣押狀之具狀人欄並未有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不符合前開規定之書狀程式。

二、又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三、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全字第10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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