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5號
- 原告
- 首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金山
- 訴訟代理人
- 陳景新
- 被告
- 吳祥鴻
陳培榮
阮勝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被告吳祥鴻、陳培榮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被告阮勝鴻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