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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53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紅銘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思韻
被告
薛理治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9,87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053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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