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53號
- 原告
- 紅銘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思韻
- 被告
- 薛理治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9,87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2053號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9,87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