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5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大裕生醫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裕儒
被告
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留忠正
訴訟代理人
黃子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45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