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名秀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大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㈠上訴人即原告簡名秀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簡 名秀繳納,茲限上訴人即原告簡名秀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㈡上訴人即被告黃大誠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即被告黃大誠繳納,茲限上訴人即被告黃大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㈢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