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保險簡字第1號
- 原告
- 林佩汶
- 訴訟代理人
- 許玉鼎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明河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保險簡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