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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保險簡字第1號

給付保險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林佩汶
訴訟代理人
許玉鼎
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保險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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