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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原告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訴訟代理人
曾永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翁靖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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