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73號
- 原告
-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文蘭
- 訴訟代理人
- 曾永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翁靖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補字第273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翁靖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