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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4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一起實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皓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被告
里歐手機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參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原告起訴。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經銷合約書第11條附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12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優先由兩造合意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

              書記官 林昀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435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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