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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990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張庭瑄
被告
萬里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於解除兩造簽訂之數位互動軟體教學系統訂購契約書後,確認其對於被告因該契約所負之任何給付負義務失其效而不存在等,惟該契約書之約定條款第14條已約定,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士林(真意應為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裕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990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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