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廣富交通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吳律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計程車租賃契約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返還車輛及租金,而該契約書第18條已約定,有關本約所引發之民、刑事爭執訴訟,雙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即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