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78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簡字第786號
- 原告
- 廣富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號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95年度重簡字第786號返還車輛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柒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5日,以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公司三重營業所,承租營業小客車372-NS (下稱系爭車輛)參加計程車營運營利,雙方約定每五日需返回公司繳交租金。詎被告94年12月31日起既無法連絡,公司依合約規定發存証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及罰單共計86,710元,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無正當權源使用他人車輛,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從而,原告本於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自94年12月14日起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85,400元,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