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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786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張瑜鳳張瑜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簡字第786號

原告
廣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被告
被告
甲○○

當事人間95年度重簡字第786號返還車輛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柒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5日,以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公司三重營業所,承租營業小客車372-NS (下稱系爭車輛)參加計程車營運營利,雙方約定每五日需返回公司繳交租金。詎被告94年12月31日起既無法連絡,公司依合約規定發存証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及罰單共計86,710元,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無正當權源使用他人車輛,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從而,原告本於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自94年12月14日起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85,400元,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786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車輛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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