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自字第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自字第14號
- 自訴人
- 謝炳南
- 被告
- 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君紋
- 被告
- 麗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寶田
- 被告
- 陳志鴻
戴彧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事實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被告等涉犯偽造文書,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 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到裁定書後5 日內補正自訴代理人,而該裁定書正本於100 年5 月16日送達於自訴人住所地,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查。惟自訴人迄今未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從而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