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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張月
被告
陳衛銘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

      楊宗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2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張月係被告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經貿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陳衛銘(化名陳維民)則係中華經貿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95年1 月10日受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守公司)委託製作網站並代為管理,慧守公司並自同年月16日起陸續寄送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攝影圖片及圖片英文解說文字至中華經貿網公司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中,再由中華經貿網公司所聘僱之大陸員工利用慧守公司提供之圖片及資料製作網頁並設立網站(http://www.rfcoaxcable.com ),雙方之合約並於97年4 月20日終止。詎被告陳衛銘明知如起訴書附表所載電子零件產品攝影圖片,均為慧守公司所攝,具有原創性,屬著作權法第5 條第5 款所保護之攝影著作,慧守公司就上開產品之圖片享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一切權利,未經慧守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犯意,於97年4 月20日後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連線上網之方式,重製上開圖片至中華經貿網公司之網頁上(http://www.asis-maunfacturer.com )及不知情之佳禾數碼電子有限公司網頁(http:/www.network-cable-maunfacturer.com 及http://www.antenna-coaxial-cable.com )上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侵害慧守公司之前揭攝影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陳衛銘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被告中華經貿網公司亦應依同法第101 條規定科以罰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4 項、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慧守公司對被告陳衛銘就上開事實提出告訴,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嗣經告訴人具狀表明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0 頁),告訴人既已撤回告訴,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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