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杜坤展
- 即被告
具 保 人 林錦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錦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杜坤展因詐欺等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林錦絹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杜坤展前因詐欺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林錦絹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其後被告經判處罪刑確定(本院100 士簡字第85號),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未依限到案執行,已遭通緝迄今等情,有士林地檢署刑保字第9900151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具保人之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以上均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杜惠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