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秀鳳黃翰義李宛玲

原告
鄭進賢
被告
信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趙靜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審交簡字第19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李宛玲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