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王美玲、劉育琳、郭躍民
- 法定代理人林嘉愷
- 被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嘉愷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菀萱律師 余文恭律師 李盈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9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嘉愷係被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之負責人,游俊鴻則係松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松喜公司)之負責人,另滕連中、徐彩華均受僱於被告美華公司,分別擔任採購部協理及被告美華公司派駐松喜公司負責重製伴唱機硬碟之工作人員(游俊鴻、松喜公司、滕連中、徐彩華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均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被告林嘉愷明知如附表編號1 至96所示之歌曲(下稱系爭歌曲),均係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自行發行,或購併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麗金公司)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及音樂著作,且目前均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並由環球公司先後於民國93年1 月15日、1 月16日、95年2 月20日、7 月18日、10月25日、98年11月30日,與告訴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聲公司)簽約,將重製系爭歌曲於伴唱機內販售之重製權專屬授權予揚聲公司,目前尚在專屬授權期間內,如未經環球公司或揚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被告林嘉愷復明知被告美華公司前於90年1 月1 日、92年間及92年2 月,與環球公司及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華公司)簽立使用同意合約書及補充協議書後所取得重製系爭歌曲於伴唱機內銷售之授權,已於92年12月31日因被告美華公司未能依雙方補充協議書約定,與好樂迪KTV 及錢櫃KTV 簽定正式供貨合約(僅與錢櫃KTV 簽定供貨合約),且未於92年4 月底前,依補充協議書第伍點之約定,就原有舊歌(約1,000 首,含附表中標示為「美華到期歌曲」部分之歌曲)與環球公司、上華公司達成一定合作條件之共識並簽立合約,而經環球公司於93年1 月2 日依補充協議書之約定,發函被告美華公司終止該補充協議及授權合約書,況縱未合法終止,被告美華公司原所獲得之授權仍於94年12月31日授權期滿,已不得再繼續將上開歌曲重製於伴唱機內銷售。詎被告林嘉愷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之犯意,於95年1 月至99年9 月間,繼續將載有系爭歌曲之硬碟,交由滕連中轉交予徐彩華在松喜公司提供之辦公室內,將系爭歌曲拷貝重製至各伴唱機之硬碟,再以每台新臺幣(下同)350 元之價格,交由游俊鴻經營之松喜公司員工組裝成電腦伴唱機成品後,出貨予各經銷商,並以每台3 萬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嗣經揚聲公司員工葉與民於99年9 月14日,在基隆市○○路000 號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基隆分公司信一展售中心,以3 萬元之價格購得美華S888型號之電腦伴唱機1 台(下稱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確認內有未經授權而重製之系爭歌曲後,乃報警處理,經警於100 年1 月1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松喜公司搜索後,另扣得載有系爭歌曲之美華K-769KALATECH 電腦伴唱機50台(下稱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及WD硬碟1 個。因認被告林嘉愷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美華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100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之規定亦明。次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4 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故著作權人授予被專屬授權人之權利如遭他人侵害,被專屬授權人自屬直接被害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之規定提出告訴(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08 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若行為人所侵害者不在著作權人專屬授權予被專屬授權人之權利範圍內,則依上開法文規定之反面解釋,被專屬授權人應無從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被專屬授權人亦難認係被害人,無由提出刑事告訴,其理至明。 三、經查: ㈠環球公司為系爭歌曲著作權人之事實,業據被告林嘉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在卷(見本院卷㈠第5 頁),並有系爭歌曲翻拍照片10張、環球公司100 年2 月14日專屬授權書1 份、本院103 年2 月10日勘驗筆錄1 份及勘驗照片29張等附卷可稽(見偵字第1640號卷㈠第62、64、65、67、68、70、71、74、77、79、122-126 頁,本院卷㈡第144-145 、158-172 頁),足以認定。 ㈡環球公司將系爭歌曲之營業用原聲原影單曲伴唱視聽著作發行及行銷之權利,專屬授權予告訴人揚聲公司,告訴人亦僅就系爭歌曲關於營業用伴唱帶及營業用伴唱機中所使用之Video On Demand (VOD )系統等產品,取得環球公司之專屬授權乙情,除有下列之證人證述及證據在卷可佐,亦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認定在案(下稱本案相關民事事件),此有上開民事判決1 份在卷足考(見本院卷㈠第140-153 頁),洵認為實: ⒈環球公司於93年1 月15日與告訴人簽立「合約書」第1 條約定:「於本合約期間內,甲方(按即環球公司)授權乙方(按即告訴人)依本合約之規定於本合約授權地區及授權期間內獨家代理發行經銷本合約授權著作(依本合約第二條第1 項所定)之『營業用授權產品』(依本合約第二條第2 項所定)....」等語,第2 條亦約定:「授權著作及授權產品:⒈本合約授權著作為於本合約期間內,甲方及其相關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拍攝製作發行之藝人國、台語演唱歌曲共計貳佰首(保證曲數)之『營業用原聲原影單曲伴唱視聽著作』....⒉授權產品:上開授權著作之產品型式如下:⑴『營業用伴唱帶』(簡稱"VHS" )。⑵『營業用伴唱機』(含大、小型機)中所使用之Video On Demand (簡稱"VOD" )之重製權。....」等語,及第4 條約定:「專屬授權期間:....⑵甲方同意於專屬授權期間,授權乙方於本合約地區獨家代理發行權產品於KTV 、RTV 卡拉OK及酒店等營業場所中,供利用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之使用」等語,此有合約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640號卷㈠第272-277 頁),是依上開合約書之文義,確已指明環球公司專屬授權予告訴人之權利範圍,僅限於系爭歌曲中有關原聲原影單曲伴唱視聽著作之營業用伴唱帶,及營業用伴唱機中所使用之VOD 系統等產品。 ⒉環球公司嗣與告訴人分別於93年1 月16日簽立「補充協議書」,於95年2 月20日簽立「補充協議」,於95年7 月18日簽立「補充協議三」、於95年10月25日簽立「合約書」,及於98年11月30日簽立「營業用伴唱機合約書」,然均未變更前述環球公司就系爭歌曲專屬授權予告訴人之權利範圍,且98年11月30日簽立之「營業用伴唱機合約書」中,更在第2 條明文約定:「授權著作及授權產品....⒉授權產品:本合約授權著作之產品型式如下:....⑴營業用伴唱機中使用之Video On Demand (下稱"VOD" )之營業用重製權。為免疑慮,本合約授權著作『不含任何家用產品型式』的權利」等語,以此確認告訴人就系爭歌曲原聲原影伴唱視聽著作,僅在營業用產品部分取得專屬授權,但並未取得任何形式家用產品之授權等情,亦有上開補充協議書、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三、合約書及營業用伴唱機合約書各1 份存卷可倚(見偵字第1640號卷㈠第279 、280-293 、294-299 、300-324 、325-358 頁),同堪認定。 ⒊證人即環球公司總經理張松輝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環球公司依合約授權告訴人發行系爭歌曲的卡拉OK產品中,不包括家用產品的權利;在市場上,營業用產品和家用產品的發行、銷售管道不同,環球公司於93年以後授權給告訴人的範圍,只限於營業用產品;環球公司與告訴人間之合約,既然只有營業用產品,則環球公司授權給告訴人去執行維護權利事項的範圍,也只限於營業用產品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63-164 頁),益徵告訴人僅就系爭歌曲原聲原影伴唱視聽著作中之營業用產品,取得環球公司之專屬授權一事為真。 ㈢被告林嘉愷將載有系爭歌曲之硬碟交予滕連中,滕連中再轉交予派駐在松喜公司之徐彩華,並在松喜公司提供之辦公室內,將系爭歌曲拷貝重製至各伴唱機之硬碟,再以每台350 元之價格,交由游俊鴻經營之松喜公司員工組裝成電腦伴唱機成品後,出貨予各經銷商,並以每台3 萬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消費者,嗣經告訴人之員工葉與民於99年9 月14日,在大同公司基隆分公司信一展售中心,以3 萬元之價格購得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1 台,確認機台內有系爭歌曲後報警處理,經警於100 年1 月1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松喜公司搜索,另扣得載有系爭歌曲之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50台、WD硬碟1 個等節,業據被告林嘉愷於本院準備程序坦認在卷(見本院卷㈡第5-6 頁),核與證人游俊鴻、滕連中、徐彩華、葉與民分別於警詢時所證之情節均相互符合(見偵字第1640號卷㈠第7-9 、12-15 、16-18 、23-27 頁),並有本院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大同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歌本、本院上開勘驗筆錄各1 份及勘驗照片63張等附卷可憑(見偵字第1640號卷㈠第31、32-34 、35、55頁,本院卷㈡第143-145 、147-178 頁),暨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50台及WD硬碟1 個扣案可佐,堪認屬實。 ㈣現行市場上販售之伴唱機有「家用版」與「營業用版」之區別,所謂「營業用版」,係指該伴唱機中之視聽著作部分,已獲得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公開上映之授權,故買受人自買入後,即可於其營業場所提供客人消費,反之「家用版」則指未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公開上映」之授權,不得於營業場所供消費者利用之版本,又上開「家用版」與「營業用版」之分類,係伴唱機製造商以視聽著作本身作為著眼點所為之分類,並不影響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依法享有公開演出之權益,故「營業用版」伴唱機之買受人仍須自行向相關權利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談授權,始得利用伴唱機中所含之音樂著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7 月25日智著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釋意旨參照)。亦即,家用伴唱機與營業用伴唱機最主要之區別,在於營業用伴唱機尚須另行取得音樂或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對於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之授權,始不致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茲查: ⒈證人葉與民於警詢時證稱:伊係告訴人之代理人,伊於99年9 月14日購得之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係家庭專用之伴唱機等語明確(見偵字第1640號卷㈠第23-24 頁)。另依告訴人於本案相關民事事件中提出之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照片2 張,亦可見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正面貼有「僅供家庭娛樂使用」標誌貼紙(見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卷㈢第109-110 頁)。此外,再參以告訴人於本案相關民事事件中所提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之歌本1 份,亦明確記載「本伴唱機之原廠內建歌曲均為合法版權重製,使用人如欲公開場所為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時,應另向著作權人或團體申請公開使用授權」等語(見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卷㈢第12-13 頁)。是依上開事證,足認被告美華公司已表明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之音樂著作,並未事先取得著作權人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之授權一情為真。準此,參照上揭說明,即可認定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確屬家用伴唱機無訛。 ⒉扣案之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50台,經本院依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開拆其中紙箱編號1 及編號46之伴唱機進行勘驗後,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之機器外殼上雖未有何為家用或營業用之標示,然經安裝接線開啟電源,則會在開機畫面上明確顯示:「版權聲明:本電腦伴唱機係由本公司(按即被告美華公司)發行,其所含之視聽著作、詞曲音樂著作,均經各著作權人以書面授權方式同意重製發行,並可供門市做公開展示、經銷及散佈。『本產品僅限家用』,如需利用本產品於營業場所時,需經本公司同意及向相關仲介團體取得相關公開上映、公開演出證明」等語,此有本院上開勘驗筆錄1 份及勘驗照片2 張附卷可證(見本院卷㈡第143-144 、156-157 頁)。是此,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開機時既已顯示前開版權聲明,明確表示該伴唱機僅限家庭使用,如未獲得進一步之授權,不得用於營業場所,則依上揭說明,亦足認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為家用伴唱機甚明。 ⒊告訴人猶指稱: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並非家用伴唱機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2 頁),顯與上開各項事證不符,已難憑採。至告訴人所提之被告美華公司出租伴唱機與某餐飲店之租賃契約書1 紙(見本院卷㈢第6 頁),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在「金色之夜視聽歌唱店」扣得之伴唱機10台之司法警察勘驗現場照片430 張(見本院卷㈡第11-48 頁),則均未見記載或標明各該伴唱機之機型,自難逕以推認與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有關,而無從執此佐證告訴人主張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為營業用伴唱機云云為真。告訴人又稱:其於102 年10月11日在「歐悅汽車旅館林口分館」搜得之被告美華公司之K-538 KALATECH電腦伴唱機,雖在網路銷售資料上宣傳為家庭使用,但仍置於營業場所供人使用云云,並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查扣現場照片39張為佐(見本院卷㈢第2 、11-20 頁)。惟此伴唱機之機型既與本案起訴之伴唱機機型不同,亦不足據此認定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為營業用伴唱機,至為顯然。 四、綜上,告訴人僅取得環球公司就系爭歌曲原聲原影視聽伴唱著作中之營業用伴唱帶,及營業用伴唱機中所使用之Video On Demand (VOD )系統等產品之專屬授權,但本案起訴之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及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則均為家用伴唱機,顯然不在告訴人上開取得環球公司之專屬授權範圍內。故參照首揭法文規定及說明,自難認定告訴人係本案犯罪之被害人。從而,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既未經告訴權人合法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附表: ┌──┬────┬─────────────┬─────┬─────┬─────┐ │ 編 │起訴書附│ 歌 曲 名 稱 │ 主唱者 │ 發行人 │是否為美華│ │ 號 │表編號 │ │ │ │到期歌曲 │ ├──┼────┼─────────────┼─────┼─────┼─────┤ │ 1 │ 1 │什麼態度 │ENERGY │環球公司 │ │ ├──┼────┼─────────────┼─────┼─────┼─────┤ │ 2 │ 2 │他在那裡 │張學友 │環球公司 │ │ ├──┼────┼─────────────┼─────┼─────┼─────┤ │ 3 │ 3 │只有我 │ENERGY │環球公司 │ │ ├──┼────┼─────────────┼─────┼─────┼─────┤ │ 4 │ 4 │愛上未來的妳 │潘瑋柏 │環球公司 │ │ ├──┼────┼─────────────┼─────┼─────┼─────┤ │ 5 │ 6 │2039玫瑰事件 │林東松 │寶麗金公司│ V │ ├──┼────┼─────────────┼─────┼─────┼─────┤ │ 6 │ 7 │BECAUSE OF YOU │蔡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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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True Love │蔡健雅 │環球公司 │ V │ ├──┼────┼─────────────┼─────┼─────┼─────┤ │ │ 25 │YOU GOTTA KNOW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 26 │一千個傷心的理由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31 │二分之一的幸福 │張學友 │環球公司 │ V │ ├──┼────┼─────────────┼─────┼─────┼─────┤ │ │ 32 │人在雨中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33 │三天兩夜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38 │不後悔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39 │不穿高跟鞋 │伊雪莉 │寶麗金公司│ V │ ├──┼────┼─────────────┼─────┼─────┼─────┤ │ │ 42 │什麼樣的愛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 45 │心如刀割 │張學友 │環球公司 │ V │ ├──┼────┼─────────────┼─────┼─────┼─────┤ │ │ 46 │心有獨鍾 │陳曉東 │寶麗金公司│ V │ ├──┼────┼─────────────┼─────┼─────┼─────┤ │ │ 47 │心理遊戲 │陳曉東 │寶麗金公司│ V │ ├──┼────┼─────────────┼─────┼─────┼─────┤ │ │ 48 │心碎了無痕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50 │比我幸福 │陳曉東 │環球公司 │ V │ ├──┼────┼─────────────┼─────┼─────┼─────┤ │ │ 54 │半個我 │鄭中基 │環球公司 │ V │ ├──┼────┼─────────────┼─────┼─────┼─────┤ │ │ 55 │只能說遺憾 │趙詠華 │寶麗金公司│ V │ ├──┼────┼─────────────┼─────┼─────┼─────┤ │ │ 58 │左右為難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 │張學友 │ │ │ ├──┼────┼─────────────┼─────┼─────┼─────┤ │ │ 65 │好無聊 │蔡健雅 │寶麗金公司│ V │ ├──┼────┼─────────────┼─────┼─────┼─────┤ │ │ 66 │她來聽我的演唱會 │張學友 │環球公司 │ V │ ├──┼────┼─────────────┼─────┼─────┼─────┤ │ │ 67 │如果不想要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 ├──┼────┼─────────────┼─────┼─────┼─────┤ │ │ 70 │有個人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72 │你好毒 │張學友 │環球公司 │ V │ ├──┼────┼─────────────┼─────┼─────┼─────┤ │ │ 73 │你快樂嗎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 75 │你的溫度 │蔡健雅 │環球公司 │ V │ ├──┼────┼─────────────┼─────┼─────┼─────┤ │ │ 76 │你怎麼連話都說不清楚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 ├──┼────┼─────────────┼─────┼─────┼─────┤ │ │ 78 │你最珍貴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高慧君 │ │ │ ├──┼────┼─────────────┼─────┼─────┼─────┤ │ │ 79 │你還愛我嗎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 80 │別提你的心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81 │別愛我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 82 │別讓我心疼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 83 │告解 │祝凡剛 │環球公司 │ │ ├──┼────┼─────────────┼─────┼─────┼─────┤ │ │ 85 │忘記你我做不到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89 │戒情人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 91 │我比誰都清楚 │陳曉東 │寶麗金公司│ V │ ├──┼────┼─────────────┼─────┼─────┼─────┤ │ │ 95 │我知道你很難過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 96 │我真的可以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 99 │我等到花兒也謝了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105 │呼吸 │蔡健雅 │寶麗金公司│ V │ ├──┼────┼─────────────┼─────┼─────┼─────┤ │ │ 106 │孤單的夜裡我不孤單 │陳曉東 │寶麗金公司│ V │ ├──┼────┼─────────────┼─────┼─────┼─────┤ │ │ 109 │放手 │ENERGY │環球公司 │ │ ├──┼────┼─────────────┼─────┼─────┼─────┤ │ │ 117 │相思無用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 118 │紅色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123 │風一樣的男子 │陳曉東 │寶麗金公司│ V │ ├──┼────┼─────────────┼─────┼─────┼─────┤ │ │ 124 │原諒 │張玉華 │環球公司 │ │ ├──┼────┼─────────────┼─────┼─────┼─────┤ │ │ 125 │捕手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 ├──┼────┼─────────────┼─────┼─────┼─────┤ │ │ 126 │真朋友 │鄭中基 │環球公司 │ V │ ├──┼────┼─────────────┼─────┼─────┼─────┤ │ │ 127 │真愛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129 │秘密 │黎瑞恩 │寶麗金公司│ V │ ├──┼────┼─────────────┼─────┼─────┼─────┤ │ │ 130 │紐約的司機駕著北京的夢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136 │情不自禁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 ├──┼────┼─────────────┼─────┼─────┼─────┤ │ │ 137 │情書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138 │情願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141 │深海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142 │猜猜猜 │陳曉東 │寶麗金公司│ V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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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86 │辣辣的心 │金元萱 │寶麗金公司│ V │ ├──┼────┼─────────────┼─────┼─────┼─────┤ │ │ 187 │敵人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 190 │壁虎漫步 │潘瑋柏 │環球公司 │ │ ├──┼────┼─────────────┼─────┼─────┼─────┤ │ │ 196 │頭髮亂了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197 │默契 │蔡健雅 │環球公司 │ │ ├──┼────┼─────────────┼─────┼─────┼─────┤ │ │ 201 │離開妳七天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210 │體貼 │利綺 │環球公司 │ V │ ├──┼────┼─────────────┼─────┼─────┼─────┤ │ │ 211 │不老的傳說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213 │咖哩辣椒 │潘瑋柏 │環球公司 │ │ ├──┼────┼─────────────┼─────┼─────┼─────┤ │ │ 214 │我的麥克風 │潘瑋柏 │環球公司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