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8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汪正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正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正忠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汪正忠因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