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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8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美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8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汪正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正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正忠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汪正忠因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8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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