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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美玲

原告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被告
利軒當舖
法定代理人
陳婉慧
被告
張惟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79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惟棟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以103 年度易字第279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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