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 原告
-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德
- 被告
- 利軒當舖
- 法定代理人
- 陳婉慧
- 被告
- 張惟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79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惟棟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以103 年度易字第279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