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 原告
- 邱柏豪
- 被告
- 張進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56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56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