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2號
- 原告
- 林明惠(已歿)
- 被告
- 陳瑞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甚明。又上開關於當事人能力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 款,於附帶民事訴訟中亦有準用。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有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林明惠於本件民國103 年2 月12日起訴前,業於102 年12月7 日死亡等節,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原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按,堪認原告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命為補正,是依首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