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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美玲劉育琳郭躍民

原告
林明惠(已歿)
被告
陳瑞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甚明。又上開關於當事人能力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 款,於附帶民事訴訟中亦有準用。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有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林明惠於本件民國103 年2 月12日起訴前,業於102 年12月7 日死亡等節,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原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按,堪認原告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命為補正,是依首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郭躍民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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