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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郭惠玲蘇珈漪李郁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建謀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依典律師
被告
富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恩德
選任辯護人
陳榮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顏逸瑜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五年度智訴字第四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李郁屏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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