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金財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金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財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送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2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金財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交上訴字第22號判決駁回上訴,其中肇事逃逸罪部分再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士交簡字第1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3 月3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2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5 年6 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6 月11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