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金財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金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財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送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2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金財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交上訴字第22號判決駁回上訴,其中肇事逃逸罪部分再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士交簡字第1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3 月3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2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5 年6 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6 月11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4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