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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崴棋
選任辯護人
戴智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詹崴棋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詹崴棋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宣判,惟因本案被告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