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崴棋
- 選任辯護人
- 戴智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詹崴棋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詹崴棋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宣判,惟因本案被告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