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48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桂芳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桂芳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上午10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即林玉盆經營之林記士林大鼎肉羹店面,被告張桂芳因不滿該店煮食產生之油煙,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在上址騎樓處告訴人林玉盆設置之炸台旁,先徒手將炸台上瀝油中之雞柳打翻在地,又進入店內,接續將店內圓桌上放置之辣子雞丁1 大盤、菜圃蛋1 鍋翻倒在地,致上開菜餚(總價值約新臺幣1,590 元)掉落地面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張桂芳涉犯刑法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玉盆告訴被告張桂芳毀棄損壞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張桂芳所涉上開毀棄損壞罪嫌部分,業經雙方於本院試行調解成立,被告張桂芳並當庭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給付完畢,告訴人林玉盆即撤回本件對被告張桂芳之毀棄損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書具簽名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收據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第18至19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