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6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67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繕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繕謄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20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持紅色油漆潑灑告訴人陳韋成所有且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車頂、前擋風玻璃、左右兩側車門及後車門、油箱蓋等處漆面受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陳韋成。因認被告楊繕謄涉犯刑法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韋成告訴被告楊繕謄毀棄損壞罪部份,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楊繕謄所涉上開毀棄損壞罪嫌部分,業經雙方成立調解,並經被告楊繕謄依約給付賠償金後,告訴人陳韋成具狀撤回本件對被告楊繕謄之毀棄損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記錄表、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至20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