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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87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48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桂芳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桂芳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上午10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即林玉盆經營之林記士林大鼎肉羹店面,被告張桂芳因不滿該店煮食產生之油煙,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在上址騎樓處告訴人林玉盆設置之炸台旁,先徒手將炸台上瀝油中之雞柳打翻在地,又進入店內,接續將店內圓桌上放置之辣子雞丁1 大盤、菜圃蛋1 鍋翻倒在地,致上開菜餚(總價值約新臺幣1,590 元)掉落地面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張桂芳涉犯刑法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玉盆告訴被告張桂芳毀棄損壞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張桂芳所涉上開毀棄損壞罪嫌部分,業經雙方於本院試行調解成立,被告張桂芳並當庭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給付完畢,告訴人林玉盆即撤回本件對被告張桂芳之毀棄損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書具簽名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收據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第18至19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8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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