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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簡字第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智簡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堅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0352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士簡字第720 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108 年度審智易字第1 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堅強因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8 年5 月20日以108 年度審智易字第1 號裁定就違反著作權法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就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本院認為本件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即不得行簡易程序,應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簡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