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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堅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0352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士簡字第720 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犯行判決如下:

主文

李堅強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被告李堅強涉犯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之記載(至涉犯違反商標法部分由本院另案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7 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100 條亦有明定。

三、本案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告訴被告李堅強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7 年12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見士簡卷第27頁),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