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簡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智簡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堅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0352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士簡字第720 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108 年度審智易字第1 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堅強因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8 年5 月20日以108 年度審智易字第1 號裁定就違反著作權法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就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本院認為本件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即不得行簡易程序,應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