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7號
- 原告
- 林珮瑜
- 被告
- 品臻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艾臻
- 被告
- 曾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37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37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