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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25號

妨害性自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于真李小芬張兆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彥廷
選任辯護人
陳子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6026、7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查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竊盜、同法第222 條第1 項第7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等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加重強制性交未遂部分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同案被告甲○○尚未到案應訊,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定情事,而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將被告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0 年7 月29日訊問被告,並聽取其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認本案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應自110 年8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性自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