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周昭昱
- 訴訟代理人
- 葉鞠萱律師
- 被告
- 立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素慧
- 被告
- 洪碩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28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106 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106 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記載,顯係本裁定理由欄所載內容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