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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蔡守訓林季緯李郁屏

原告
周昭昱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被告
立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慧
被告
洪碩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28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106 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106 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記載,顯係本裁定理由欄所載內容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李郁屏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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