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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楊迺伶林正忠葛名翔

原告
甲 (真實姓名住籍詳卷)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 之母 (真實姓名住籍詳卷)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 之父 (真實姓名住籍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孟意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3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迺伶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葛名翔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