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8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李育仁蘇怡文陳彥宏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佳綸
指定辯護人
游家雯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6100 號、第16535 號、第18989 號、111 年度偵字第1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佳綸分別為如下犯行:

(一)被告明知A 女未曾有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經驗,竟基於欺瞞使人施用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7 月22日21時許,在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2 樓之住處內,向A 女暪騙稱:吸了這個會很放鬆,壓力沒那麼大等語,致A 女不疑有他,聽從被告指示,由被告無償提供安非他命供A 女吸食1 次,惟A 女吸食後發覺有異,經被告坦承所吸食者為安非他命後,A 女乃拒絕再予施用,詎然被告竟另基於脅迫使人施用安非他命之犯意,於翌(23)日14時許,在上址住處,無償提供安非他命,並以:「叫你吸就吸,廢話那麼多」等語,且做勢毆打A 女之脅迫方式,強令A 女再次施用安非他命1 次。

(二)被告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A 女冒稱本名為「許子儀」,且佯稱:為投資操盤手,在大陸地區事業做很大,擁有臺北市「信義之星」豪宅,在大陸上海地區有購置豪宅預售屋,銀行帳戶有人民幣1000餘萬元存款及信用額度人民幣500 萬元,但因資金卡在大陸,需借款周轉投資等語,並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先前於不詳時、地,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之網路截圖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予A 女,致A 女陷於錯誤,誤認被告擁有雄厚資產,資力極佳,可順利還款,而自110 年7 月24日起至同年8 月24日止,分別以提領現金及轉帳匯款方式,共將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5000元交付被告,惟被告取得上揭款項後,隨即花用殆盡。

(三)被告得知A 女將被告施用毒品之事,告知其診所同事葉○均(真實姓名詳卷),竟基於恐嚇犯意,於110 年8 月13日4 時許,在上址住處,以:「要殺了你、家人及同事葉○均」、「要讓你家裡事業做不下去」等語恐嚇A 女,致A 女心生畏懼,遂於同日11時50分許,以市內電話00-0000XXXX 號(詳卷)撥打葉○均行動電話門號0979-XXXXXX號(詳卷),將上情轉知葉○均,致葉○均因此心生畏懼,並向A 女表示會保守關於被告施用毒品秘密之事。

(四)被告得知A 女業於110 年8 月26日搬離上址住處,竟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使用通訊軟體傳送附表二所示訊息恐嚇A 女,要求A 女匯款供其花用,致A 女心生畏懼,惟因A 女已無資力而未匯款,被告始未得逞。

(五)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 年8 月31日,使用交友軟體向不詳姓名人士以1000元之價格,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410公克,驗餘淨重0.6918公克)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10 年9 月1 日,持搜索票至被告上址住處搜索,當場扣得被告使用之筆記型電腦1 臺、行動電話2 具、毒品吸食器1 組、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提款卡1張及銀行存摺5 本等物,而發覺上情。因認被告上開所為,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 條第2 項之以欺暪及以脅迫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揭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11 年1 月13日繫屬本院後,由本院分案審理,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1 月13日士檢卓德110 偵16100 字第1119002483號函附卷可參,惟被告事後業已於111 年4 月9 日死亡,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偽造時間 行使時間 偽造準私文書內容 備註 1 不詳  1108月13日  中國工商銀行牡丹卡(0000-0000-0000)「許子儀」人民幣信用額度500萬元1份 告證二照片2 2 不詳  不詳 滬(2021)浦東不動產權第0000000號「許子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湯臣一品A棟14樓權證1份 告證二照片6 3 不詳  110年8月30日 滬(2021)浦東不動產權第0000000號「許佳綸」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湯臣一品A棟24樓權證1份 告證二照片8 4 不詳  110年8月29日 富邦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截圖 1份 告證二照片10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恐嚇行為 備註 1 110年8月26日  以通訊軟體微信傳送:「謝謝你逼我,等我回去逼死你的覺對是我」訊息予A女 告證四照片9 2 110年8月27日  以通訊軟體微信傳送:「想嚷全世界知道你多淫蕩」、「是啊USB寄到你公司去 是不是就看了 對吧」、「那個瑞君家啊」、「如果我想讓他消失在這個世界上你覺得可能嗎?」、「取決於你」、「你的同事都會跟你有事」、「因為你一個人全部為了你而連累」、「丟的不是家 而是家族」、「瑞君」、「我弄第一個先傷害你」、「好好保重」等訊息。另以通訊軟體臉書傳送:「芮君我第一弄他」、「我一定殺他」、「我一定找人弄他全家」、「你不想被傷害 晚上你自己下班回來」、「那你就期待你的同事一個一個因為你出事」、「要不等會我叫人過去你診所」、「想要平安沒事 你下班自己回來」、「下班我要看到你」、「不然我找你的同事麻煩」、「不想見沒關係,如果你不想你同事出事 照我說的做」、「來找我」、「等等回我家」等訊息予A女 告證四照片33-45,告證五照片5-11 3 110年8月29日  以通訊軟體臉書傳送:「廖建霖的卷宗 妨礙性自主,我會寄到你們診所」、「你還芮君的對話有備份到我這裡來」、「芮君家印象是在蘆洲區」、「反正你的同事還有不管誰」、「傷害是不會少了他們」、「其他人會處理」、「芮君我會找人弄他」、「還有他家人」、「還有你身邊的人」、「另外那50(指50萬元)匯過來」、「我叫他們現在過去 是你要傷害他們 明明在線上你不回 你要我真的是瘋子」、「你的性愛影片 大家看了因該會不錯喔」、「之前用你手機幹你的影片 雖然你刪掉了」、「40(指40萬元) 分兩次匯 20匯一次 20匯一次 40 從此我們不再相識 不再亂你公司 不傷害你 不傷害你同事 不會滅了你身邊的人」、「現在匯 他們已經過去了 你診所準備被敲爛」、「你現在過來找我 你不過來剛好明天診所開門 我去你診所大亂 叫人砸店我很在行」、「反正我現在已經卡一條殺人未遂了 多幾條也沒差」等訊息予A女 告證五照片17-7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