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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39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楊迺伶林正忠葛名翔

原告
紀佳伶
被告
陳介中

張鼎龍

張順良

陳仕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陳介中、張鼎龍、張順良及陳仕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13號案件中,被告陳介中、張鼎龍、張順良及陳仕倫均未據檢察官起訴,即非本案被告,且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在卷可稽,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陳介中、張鼎龍、張順良及陳仕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另原告對被告盧昭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迺伶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葛名翔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98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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