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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楊迺伶林正忠葛名翔

原告
代號:AD000-A110646號(真實姓名住籍詳卷)
被告
李秉豐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丙○○

上列被告李秉豐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5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甲○○、丙○○雖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惟被告李秉豐為妨害性自主行為時係未成年人,原告乃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請求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甲○○、丙○○應與被告李秉豐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迺伶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葛名翔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