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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楊迺伶李東益葛名翔

聲明異議人
即被告
王仁傑
選任辯護人
張智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異議狀所示。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是上開聲明異議之規定,係以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為限,不及於其他,而此所稱之「證據調查處分」,係專指調查證據之執行細節或方法(包括積極不當行為及消極不作為)而言,至於「訴訟指揮處分」,則指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被告王仁傑(下稱被告)前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093號、112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駁回聲請乙情,有前開裁定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0號卷第45至68頁),是並無被告所稱不予駁回之情形。再者,被告所指本院就其聲請不予駁回亦不予交付,拖延至今等內容,亦非屬「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難認係聲明異議之對象。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88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迺伶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葛名翔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0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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