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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19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楊廼伶葛名翔李東益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昱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56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昱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李東益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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