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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4號

發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琬軒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炳輔

具 保 人 郭守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7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守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炳輔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由具保人郭守鉦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刑保字第53號收據繳納刑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案業經發監執行確定,保證金應予發還等語。

二、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3項、第119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於113年5月31日繳納保證金後,被告獲釋,有本院112年刑保字第53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5頁)附卷可查。而被告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7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經被告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94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被告提起上訴,嗣由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98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13年4月25日確定,被告於113年7月10日入監執行等節,有上開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保證金尚未發還一事,有本院113年7月23日公務電話記錄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是被告既已入監執行,具保人具保責任自已免除,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萬元及其實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3項、第119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04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