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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7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怡瑜陳秀慧陳彥宏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奇文
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莊奇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57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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