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奇文
- 選任辯護人
- 張志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莊奇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757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被告莊奇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