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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6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蘇昌澤吳天明郭又禎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芳銘

具 保 人 蔡昕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昕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芳銘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並由具保人蔡昕祐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分別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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