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737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李冠宜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紋駿

李榮紘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兼告訴人廖紋駿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工業店之店員,其於民國112年11月9日12時50分許,因細故與顧客即被告兼告訴人李榮紘發生口角,雙方基於公然侮辱犯意,被告李榮紘先以「幹你娘雞掰、幹你老(台語)」、「操你媽的B(國語)」等語辱罵被告廖紋駿,被告廖紋駿亦多次以「垃圾」、「廢物」等語回嘴辱罵。被告廖紋駿並基於傷害犯意,勒住被告李榮紘頸部將之摔倒,致其受有頸部挫傷扭傷、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而被告李榮紘亦基於傷害犯意,咬被告廖紋駿左前臂,並徒手揮打其臉部,使之受有左臉、左顴骨、左前臂腹側、右中指背側等多處擦傷。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廖紋駿、李榮紘互相告訴公然侮辱、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依刑法第314條及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人當庭具狀互相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為憑,依上規定,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737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