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號

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鐘乃皓

聲請人
簡綺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付與112年度附民字第1727號案件警詢卷全部、檢察官偵查卷全部、地院卷全部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已規定被告須於「審判中」即案件仍繫屬法院時,始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次按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1條定有明文。從而,聲請人欲聲請交付卷證影本時,應於聲請狀上釋明用途,供法院判斷是否符合其他依法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再由法院就被告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

三、查聲請人簡綺瑩所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之刑事部分自始未經起訴,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已判決確定,均非於審判中,而聲請人未釋明是否有符合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1條之其他依法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其聲請程式於法未合,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期間內補正上開事項,惟逾期未補正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聲字第91號裁定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0、31頁)。是聲請人既未釋明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用途,致本院無從判斷本件是否符合其他依法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即難逕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