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6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昶宏
- 選任辯護人
- 吳仁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陳昶宏部分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昶宏因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智能退化,而於114年6月2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精神科急性病房治療,於114年7月21日轉至該院精神科慢性病房住院治療,復於115年5月15日入住該院急性精神科病房,目前持續住院治療中,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監宣字第483號為監護宣告等情,有該院115年3月26日、115年5月20日、114年7月20日診斷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監宣字第483號裁定在卷可稽(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62號卷第117、129、213至215、291至294頁)。又上開115年3月26日診斷證明書更載明「暫不適合出庭」,足認其亦因疾病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應於被告陳昶宏能到庭及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