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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6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雷雯華李欣潔葉伊馨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昶宏
選任辯護人
吳仁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陳昶宏部分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昶宏因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智能退化,而於114年6月2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精神科急性病房治療,於114年7月21日轉至該院精神科慢性病房住院治療,復於115年5月15日入住該院急性精神科病房,目前持續住院治療中,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監宣字第483號為監護宣告等情,有該院115年3月26日、115年5月20日、114年7月20日診斷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監宣字第483號裁定在卷可稽(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62號卷第117、129、213至215、291至294頁)。又上開115年3月26日診斷證明書更載明「暫不適合出庭」,足認其亦因疾病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應於被告陳昶宏能到庭及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書記官 李佾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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