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90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張毓軒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建中
選任辯護人
廖晏崧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建中於民國114年3月9日13時35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0號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領藥櫃檯領藥時,因不滿藥師即告訴人黎非易拒絕其要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辱罵櫃檯內之告訴人:「幹你娘、臭俗仔。」等語,以此方式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依約賠償,告訴人於115年2月10 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14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蔣沛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