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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20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曾淑君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啟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9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235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啟祥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張啟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本院審酌被告遇事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處理,僅因行車細故爭執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臉擦傷之傷害,其行為尚無可取,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實際填補損害;惟綜合斟酌被告之行為手段、本件行車細故係因告訴人行車時對被告比中指致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原因,告訴人傷勢情形、整體犯罪情節,又被告素行尚稱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佐,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董諭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執務。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77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909號
  被   告 張啟祥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啟祥於民國114年6月20日下午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大貨車(下稱A車)沿國道一號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因
    前方由郭宏毅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
    稱B車),自左側變換車道至張啟祥前方,並於張啟祥按鳴
    喇叭時朝張啟祥比出中指(郭宏毅涉犯公然侮辱、公共危險
    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而引起張啟祥不滿,張啟祥遂駕駛
    A車尾隨B車至臺北市內湖區南京東路6段與南京東路6段368
    巷口,因停等紅燈致雙方車輛靜止時,張啟祥即基於傷害之
    犯意走向B車,待郭宏毅將車窗搖下時,張啟祥即徒手攻擊
    郭宏毅之臉部,致郭宏毅受有右臉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郭宏毅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被告張啟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
    人郭宏毅於警詢中之指訴、證人吳紀康、潘星維之證述、被
    告行車紀錄器檔案影像1份、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
    斷證明書、告訴人受傷照片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董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伊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208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