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8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0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欣潔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蔓穎

蔡侑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33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易字第24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蔓穎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侑庭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將被害人、告訴人之之姓氏均以○遮隱):

(一)犯罪事實一(二)第2行至第3行「張貼載有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言論之傳單」,補充為「張貼或投遞載有如附表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四所示言論之傳單」。  
(二)證據補充:被告許蔓穎、蔡侑庭(下稱被告二人)於本院審
    理中之自白。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二人因故與被害人○○○
    (民國00年0月生,於本件案發時為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甲女)產生糾葛,竟不思循理性方式解決紛爭,擅
    自在公開場合對外指摘起訴書所示之足以貶損甲女、告訴人
    ○○○、○○○(前二人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分別稱乙女、甲
    男)名譽內容,並造成其等受有精神上痛苦,實有不該;並
    考量被告二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未能與被害人和解或取得
    其等之諒解;兼衡被告二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
    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二人張貼或投遞之傳單,雖為其等本件犯行所用之
    物,然其中投遞至他人信箱之傳單已非被告二人所有,又張
    貼之傳單則價值輕微,倘予沒收、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
    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二人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
    影響,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
    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薛人允提起公訴,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6330號
  被   告 蔡侑庭 
        許蔓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侑庭、許蔓穎因故與彼時未成年之少年○○○(民國00年0月
    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產生糾紛,竟為以下之
    行為:
 ㈠許蔓穎於民國114年5、6月間之某時,在不詳之地點,意圖散
    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使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而登
    入YouTube,並以暱稱「許球」在YouTube影片留言如附表一
    所示之言論,以此方式貶損甲女、甲女之母親即○○○(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甲女之兄○○○(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下稱甲男)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
 ㈡許蔓穎又承前犯意,而與蔡侑庭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
    重誹謗之犯意聯絡,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張
    貼載有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言論之傳單(另含甲女、乙女
    、甲男經模糊去識別化之照片),而足以貶損甲女、乙女、
    甲男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
二、案經乙女、甲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侑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其坦承與被告許蔓穎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張貼載有如附表三、四言論之傳單之客觀行為,惟否認犯罪之事實。 2 被告許蔓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其與被告蔡侑庭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客觀行為,惟否認犯罪之事實。 3 告訴人乙女、甲男於警詢中、偵查中具結後之指訴 1.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2.證明告訴人乙女就被害人甲女名譽遭侵害之部分提告之事實。 4 監視器影像畫面照片 證明被告2人於如附表二編號1、5之時間、地點張貼載有如附表三、四言論之傳單之事實。 5 載有如附表三、四言論之傳單2張 證明被告2人張貼載有如附表三、四言論之傳單之事實。 6 YouTube影片留言之截圖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一、㈠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2人均否認涉有上開犯行,惟查:被告2人上開之行
    為,乃係透過網際網路作為媒介及以文字之方式散布上開不
    實之事實,客觀上足以使一般閱覽之不特定人對於被害人3
    人之人格及名譽產生負面之觀感及評價,而足以貶損被害人
    3人之名譽甚明,且本案中甲女、乙女、甲男均非公眾人物
    ,亦非為演藝人員、教師、政務官、民意代表,其等亦非具
    有相當之社會地位,或者所從事之職務性質與公共利益具有
    一定之相關,故其等之私生活行為本就難認與公共利益有關
    而可受公評,而係純屬私德之範疇。揆諸刑法第310條第3項
    但書所規定「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本就係調和名
    譽權、隱私權與言論自由之間相衝突之情況,由於被害人3
    人非屬公眾人物,從事之職務亦與公共利益無關,此際被害
    人3人之名譽權與隱私權應優先於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被告2
    人犯加重誹謗罪甚為明確,姑且不論被告2人指摘或傳述之
    事項是否屬實,被告2人指摘或傳述之上開內容,顯係涉於
    私德,而非與公共利益相關之事項,自無從依刑法第310條
    第3項規定主張不罰。
三、核被告2人上開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
    加重誹謗、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又被告2人
    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許蔓穎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及被
    告蔡侑庭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
    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之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2人均係以
    一行為誹謗甲女、乙女、甲男之名譽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成
    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加重誹謗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
               檢 察 官 薛人允
附表一(基於隱蔽被害人身分之考量,將原文中提及姓名之部分
替換成上開代稱):
請小心甲男之妹妹,也就是乙女之女兒!!!目前人在XXXXXX店(店名詳卷)工作中,在一年多前,在學校惹事生非,甚至出口成髒,拿椅子暴打老師,還因此上新聞(搜尋新聞關鍵字:○○○○○)因住汐止的母親不堪其擾,因而把她送到八里來遠離是非,沒想到,她不只死性不改,甚至變本加厲,四處說她被男生性侵,以被害者的角度博取同情,四處破壞別人的家庭,請大家小心,留意!!還有,甲男的親生妹妹,親口證實,她哥哥對她性侵,甚至還有法院起訴書,這樣的人,還能拿獎學金?乙女甚至還跟她先生前結拜的好兄弟,一起同居,同居人甚至還對乙女的女兒進行侵犯。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1 114年6月3日19時許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9號 2 114年6月5日19時許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2段某處 3 114年6月6日上午8時許 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至191號沿路 4 114年6月8日上午9時許 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旁 5 114年6月16日21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附表三(基於隱蔽被害人身分之考量,將原文中提及姓名之部分
替換成上開代稱):
00000000北區溫馨座談乙女、甲男大德 此影片中,目前就讀XX大學(學校名稱詳卷)甲男,由他親生妹妹甲女親口證實,她哥哥對未成年的她進行性侵,甚至還有法院起訴書,還能年年得到慈濟的栽培以及獎學金?還有,影片中,乙女,也就是甲男的母親,對外稱自己是單親,獨自辛苦撫養兩個孩子長大,塑造一個辛苦的單親媽媽角色,實則是,好手好腳不工作,年年領慈濟以及政府的低收補助救濟生活,卻拿著這些錢,打牌賭博,還跟她先生的前結拜兄弟一起同居過生活,同居人甚至還對乙女的女兒進行性侵,甲女因此而對她提告以上字字句句全都是由甲女本人親口證實!活了這麼久,第一次聽到結拜兄弟變成表兄弟的 
附表四(基於隱蔽被害人身分之考量,將原文中提及姓名之部分
替換成上開代稱):
請小心此人 基隆女學生拿椅狠砸女老師頭!烙狠話連嗆「妳X媽信不信我殺了妳」 請小心此人!!!目前人在XXXXXXX店工作中,此人叫甲女,在一年多前,在學校惹事生非,甚至出口成髒,拿椅子暴打老師,還因此上新聞(搜尋新聞關鍵字:○○○○○)因住汐止的母親不堪其擾,因而把她送到八里來遠離是非,沒想到,她不只死性不改,甚至變本加厲,四處說她被男生性侵,以被害者的角度博取同情,事後發現她竟是以肉體來賺取錢財,四處破壞別人的家庭,請大家小心、留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