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葉伊馨

原告
林鈺穎
被告
MOHD FAZRI BIN HASHIM

賴○瑋

JIN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MOHD FAZRI BIN HASHIM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845號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15年8月11日12時1分辯論終結,原告遲至該日12時25分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如非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書記官 李佾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