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9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3 月15日、95年5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